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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5:59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21

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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