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21
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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