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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5:50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1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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