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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发布时间:2016-08-01 16:04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Z—0001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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