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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给付

发布时间:2016-08-01 16:20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GF—0009

老年人优待给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三章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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