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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发布时间:2016-08-01 16:22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GF—0010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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