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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01 16:56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4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二章 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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