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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

发布时间:2016-08-01 16:50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R—0002

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法》(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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