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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01 16:10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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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46902600MZ—QR—0009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好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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