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 权 名 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6902600MZ—QT—0003 |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
昌江县民政局 |
|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