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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发布时间:2016-08-01 17:22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T—0001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需履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的监督管理职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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