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发布时间:2016-08-01 17:24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QT—0004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昌江县民政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