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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14 09: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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