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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

发布时间:2016-07-14 09:3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GT-XK-0007

采矿权延续登记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条
3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期限按照矿山规模确定:(一)大型及以上最长30年;(二)中型最长20年;(三)小型及以下最长10年。需要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四)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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