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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发布时间:2016-07-14 09:3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
GT-XK-000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98号)
3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应当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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