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条
4、《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在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采矿权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经依法批准变更矿区范围的;(二)经依法批准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经依法批准变更开采方式的;(四)采矿权人变更名称和地址的。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4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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