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33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
无
1、《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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