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8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拒绝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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