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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发布时间:2016-07-14 17: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32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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