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并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缴纳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即实施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和限期改正,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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