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28
未依法编制报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无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