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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14 17:1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30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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