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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勘查资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发布时间:2016-07-14 17: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31

无勘查资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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