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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

发布时间:2016-07-14 17:2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34

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

1、《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二)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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