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6-07-14 16:5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GT-CF-0029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