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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

发布时间:2016-07-14 17:3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 GT-QZ-0001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攻要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限下列措施: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二)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三)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

昌江县
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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