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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发布时间:2016-08-02 15:50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XK-0006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第三十八项: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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