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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

发布时间:2016-08-02 15:4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5 行政许可 46902600
HB-XK-0005
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第七条: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和注销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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