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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发布时间:2016-08-02 15:12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XK-0003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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