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XK-0003
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许可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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