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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

发布时间:2016-08-02 15:4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46902600

  HB-XK-0004

污染物排放许可

污染物排放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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