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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行为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将其存储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违反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6-08-03 17:05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13

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行为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将其存储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违反或送交有关单位的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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