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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6-08-03 17:20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25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行为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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