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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对放射性进行编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3 16:47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HB-CF-0111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对放射性进行编码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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