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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6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20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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