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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9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23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处罚对象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省本级统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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