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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5:20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13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处罚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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