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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5 15:19

权利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RS-CF-0012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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