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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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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行政审批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变更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备案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核准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变更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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