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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维修、报废和降级审批

发布时间:2017-03-15 08:46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0 行政许可 46902600SL-XK-0010 水工程维修、报废和降级审批   1.《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12月29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降级或报废的,应当制定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414号)。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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