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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取水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1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01

违法取水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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