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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缴污水处理费单位及个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3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14

对拒缴污水处理费单位及个人的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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