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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02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处罚

 

《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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