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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3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SL-CF-0012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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