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16-07-21 11:3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46902600SL-QR-0002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县水务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