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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审批

发布时间:2018-10-11 11:48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6 行政许可 46902600SL-QT-0006 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审批   1.《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12月29日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6日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 改变水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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