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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发布时间:2016-07-28 14:4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T-CF-015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交通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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