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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炒卖或者参与炒卖旅游团队、客房、旅游车船

发布时间:2016-07-28 14:4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T-CF-0159

驾驶人员炒卖或者参与炒卖旅游团队、客房、旅游车船

 

《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驾驶人员等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导游人员,依法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县交通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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