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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发布时间:2016-07-28 14:4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T-CF-014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县交通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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