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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16-08-01 11:0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JT-QZ-0001

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强制

强制扣留未按照指定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行驶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地方公路管理站

 

强制扣留拒不接受损坏公路、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及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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