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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许可

发布时间:2017-03-07 15:0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13

行政许可类

46902600 HY-XK-0013

水产养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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