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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发布时间:2017-03-07 15:0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8

行政许可类

46902600 HY-XK-0008

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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